大目湾公告
象山县大目湾开发管委会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12-11-29 点击次数:
8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招投标的监督管理,优选承包单位,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体现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营造有序竞争的市场机制和信誉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80号)关于“探索预选承包商制度”的要求,结合象山县大目湾开发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是指对拟承接管委会投资建设预算额度在200万到2500万之间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企业,进行公开、定期、集中、规范的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企业作为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以下简称“承包商”),进入承包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取得相应项目的投标或承包资格。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名录的优选、使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成立管委会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管委会主任为组长,班子成员为副组长。下设办公室,分管前期工作的班子成员兼办公室主任,成员由管委会下属科室长及前期科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领导小组的要求拟定承包商的录取名额、制订评分标准(细则)、编制资格审查文件、受理企业加入名录的申请、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发布公告(公示)等;
(二)记录承包商参与招投标情况、监督招投标活动;
(三)建立健全档案,收集、整理、汇总承包商的基本情况,如履约评价、信用评价、不良行为记录、行政处罚等信息;
(四)对违反本办法的承包商提出处理意见;
(五)在每年的3月30日前,办公室负责向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造价中心等部门调取单项合同送审结算审定价超标10%(含)的承包商(施工企业)名单及其承建项目的情况;
(六)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数为七人以上(含)的单数,由业主代表和有关县级部门熟悉相关业务的专业人员和宁波市统一专家库中的有关专家组成。
第二章 名录的类别
第六条 名录实行分类管理。包括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总承包二个类别,每个类别的承包商可根据资质等级和承接业务范围进行投标。
第七条 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需要,如对政府投资项目承包商的类别、承接业务的范围进行调整,须经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名录的申请、录取程序
第八条 申请加入名录企业的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三)具有国家规定的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或其他有效资格证明文件;
(四)须在“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登记备案通过;
(五)注册地不在象山县的企业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进象承接业务登记备案证》;
(六)近五年内在象山县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中无记录;
(七)在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宁波工程建设网中无不良行为公示;
(八)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企业提交加入名录的申请,视为已知晓并愿意遵守本办法及相关附属规定,且接受其修订和补充规定。
第十条 申请人可根据其资质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申请加入名录相应的类别,但每项资质只能申请与其资质等级相对应的类别。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某一类别的申请人在九个以上(含)但是少于规定录取名额的,申请人可以直接进入名录;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某一类别的申请人多于规定录取名额的,应当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分,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综合评分的标准主要包括:企业资质、纳税情况、工程质量、工程安全、建筑业信用状况、银行信用状况、企业综合实力、履约评价等方面。
第十三条 择优录取可采用下列四种方式之一:
(一)设定录取名额,按综合评分的得分从高到低录满为止;
(二)设定录取名额,前若干名按综合评分的得分从高到低录取,后若干名采用在一定范围后续名次当中随机抽取;
(三)设定综合评分的合格分数线,达到合格分数线者录取;
(四)设定录取比例,按比例淘汰。
第十四条 申请与录取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资格审查文件的编制。资格审查文件主要包括资格审查的必要条件、标准和方法以及需要申请人填报的资格审查申请书、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业绩等格式文本。资格审查文件须经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县公共资源交管办批准后实施。
(二)资格审查受理申请公告的发布。资格审查受理申请公告应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公告内容一般应包括类别的录取名额、录取方法、领取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等有关事项。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三)资格审查文件的发售、澄清和修改。自资格审查文件停止发售起至递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对资格审查文件的澄清、修改,应当在申请人递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截止时间三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审查文件的申请人,并构成资格审查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的递交。申请人应当按照资格审查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递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将被拒绝。
(五)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的评审。对申请人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的评审应由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
(六)预入围名录企业名单的公示。资格审查委员会推荐的资格审查预入围名录企业名单应当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七)入围名录企业名单的确定。公示期间没有异议、异议不成立、没有投诉或投诉处理后没有发现问题的,报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向入围企业发放入围通知书。异议成立或投诉发现问题的预入围企业,不予列入名录,产生的缺额按照得分高低依次递补。
第十五条 对于申请时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企业,不予列入名录,已列入名录的直接清除,且在下一期承包商预选时不再接受其加入名录的申请。
第十六条 递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少于九个或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不足九个时,重新组织资格审查。
第四章 名录的使用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管委会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人应当从名录中产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名录内暂无相应类别承包商的;
(二)名录内相应招标或符合条件的承包商达不到规定数量的;
(三)向名录内的承包商招标两次失败的;
(四)涉及重大政治(外事)任务、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以及抢险救灾等应急工程、保密工程、抢险救灾工程。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或投标邀请函)明确投标人在名录中所属的类别。招标人一般不得设置其他限制条件,对专业性强、技术复杂确需提出其他限制条件的,需经县公共资源交管办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承包商应当按照加入名录时确定的类别以及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参加工程的投标或者承接工程,但在同一期预选承包商有效时间段内,累计中标3次或中标价累计超过4000万元以上的,暂定承接业务。
第五章 名录的管理
第二十条 入选名录的承包商自名录入围公告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二年。
第二十一条 入选名录的承包商在其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名录中清除且在下一期承包商预选时不接受其加入名录的申请:
(一)年度信用评价被评为D级(不合格)1次或连续2次被评为C级(基本合格)的;
(二)非法定原因不参加投标达到3次的;
(三)因自身原因未能实施或拒绝实施中标工程的;
(四)拒绝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的;
(五)在参加投标时提交的有关资料、数据、信息等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
(六)在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宁波工程建设网中被公示不良行为的;
(七)近5年在象山县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中被记录的;
(八)在象山县行政区域内承建的工程(含非政府投资项目)因拖欠民工工资、拖欠分包商工程款、非法转包,受到行政处罚的;
(九)在象山县行政区域内承建的工程(含非政府投资项目)因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十)在《象山县大目湾开发管委会政府性投资项目施工企业履约评价办法》中被评为不合格的。
承包商被清除名录前已签订并履行承包合同的项目,应继续完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承包商被清除出名录后,产生缺额将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优选递补。
递补入围承包商的周期起算时间为:从确定递补入围起至原名录有效期到期时止。
第二十三条 《象山县大目湾开发管委会政府性投资项目施工企业履约评价办法》已另行制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象山县大目湾开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