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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目湾:实行过错责任追究 规范工程管理工作

发布日期: 2012-06-25 点击次数: 1146

      为进一步推进新城工程建设,防范并纠正管委会干部职工在工程项目决策、管理、验收等环节出现影响、阻碍新城开发建设的过错行为,大目湾推行工程管理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针对不同岗位易出现的不同过错行为及应承担的过错责任,办法进行了详细规定。
       一是管委会领导干部的主要过错行为,包括: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为亲属或特定关系人谋利,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授意选择或指定工程承包单位;为亲属或特定关系人承包工程或材料供应提供方便;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等。
       二是工程前期相关工作人员的过错行为,包括:对应招标、采购的项目,但却未进行招标、采购;违反规定不按法律、法规及相关定额编制工程预、结算工作;在工程建设项目制定预算过程中,故意抬高造价,造成集体利益受损;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经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等。
       三是工程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人员的过错行为,包括:发现施工承包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未及时制止或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或者变更使用功能,造成项目建设超概算;人为设置障碍,故意刁难项目人员,吃、拿、卡、要及要求报销费用等。
       同时,办法根据过错责任人的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奖金(包括月考核奖和年度考核奖)、承担经济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停职离岗、党纪政纪等处分;对于触犯刑 法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管委会在工程管理工作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过责相当、有错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强化了工作责任,防范了工作过错,助推了工程建设。